关于印发《河北省饲料行业行规行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饲料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我省饲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协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河北省饲料行业行规行约》,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饲料工业协会
2007年1月25日
河北省饲料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自律的要求,特制定河北省饲料行业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的宗旨是规范饲料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高行业整体效益,保障我省畜产品安全,促进我省饲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饲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行规行约。
第四条 河北省饲料工业协会负责行规行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严格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中关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设置条件的要求,做好软硬件配备。
第六条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艺、技术、质量等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重合同,守信用,树品牌,创名牌。
第七条 生产企业严禁生产、使用“瘦肉精” 等违禁药品;不超规定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不使用不合格和霉变、劣质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的产品。
第八条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和HACCP制度,严把质量关,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合格商品不销售,做好产品留样和质量跟踪;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出厂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饲料标签,饲料标签应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经营企业必须经营合格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决不销售“瘦肉精” 等违禁药品;不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饲料标签、无产品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十条 依据产品质量、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合法、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杜绝任意涨价、抬价或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低价倾销。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制度,兑现服务承诺,做到优质服务;不做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不搀杂使假,以次充好;不损害国家、行业及消费者的利益。认真对待和处理用户投诉,妥善处理业务纠纷。
第十二条 发现有生产、使用、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应及时向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接受并主动配合饲料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认真贯彻执行饲料行业法律法规,诚信自律,提倡讲求信誉,反对欺诈、哄骗和坑人的不道德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 加强对员工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树立爱岗敬业的风范,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树立企业形象。
第十六条 提倡业内同行之间团结协作、相互帮助、互通信息、友好协商、共同发展,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诋毁同行其他企业,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七条 饲料行业从业人员要爱岗敬业,维护企业利益和形象,严禁恶意“跳槽”,严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行规行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比活动,并建立档案。对认真践行行规行约者予以公开表彰、宣传或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遵守本行规行约者,将视情节分别予以劝告、警告、内部通报、行业暴光或其他制裁。
第二十条 行业内各单位之间在执行本行规行约中如发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进行仲裁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有关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不完善之处,可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建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均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行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属河北省饲料工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