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全市牧渔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抓学习、长本领、正风气、树形象、讲规矩、严管理、勤政务、出效率为主要内容,以加强制度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考核奖惩为重点和目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主的考核评价标准,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机关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务求效能、效率、效果。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坚持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为先导、培训和实践相促进、群众评议和职能督查相结合,落实在职培训竞争上岗、交流轮岗等措施,奖勤罚懒,全面提升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以国家公务员九项能力标准为依据,全面强化能力建设,达到改进服务态度、提升办事效率、建章立制、按章办事、行为规范、程序简化、清正廉洁、令行禁止的目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站工作人员。
第二章 能力建设
第六条 能力建设指标体系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总要求,全面贯彻国家公务员能力标准,切实加强“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建设。
第七条 能力建设主要内容
通过能力建设,重点提升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八个方面的能力。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宣传、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本职岗位目标任务组织、落实能力;
(三)开拓业务,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人际沟通、协调能力;
(四)求真务实、效率优先的勤政能力;
(五)善于调查研究、分析综合的文字表达能力;
(六)抵御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等腐朽思想的自我约束能力;
(七)探索工作新思路、发展新业务的创新能力;
(八)集思广益、善于拍板的决策能力。
第八条 能力建设主要途径和办法
(一)建立思想教育、政治学习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业务学习、交流研讨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制定方便服务对象投诉、群众定期测评制度;
(四)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五)强化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奖勤罚懒工作激励约束制度;
(六)建立有序灵活、学以致用的知识更新、岗位技能的学习培训制度;
(七)形成在职自学为主、提高学历水平的本专业学历学位进修制度。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绩为主原则;
(四)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第十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绩效考核以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基础,综合评定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以下情况。
(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完成相关工作情况;
(二)本职岗位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自身勤政廉政情况;
(五)服务对象投诉、群众测评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方法与程序
(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纪检人事干部和干部职工代表等组成,一般3—7人,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二)建立工作实绩月度台帐。工作人员将履行岗位职责及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如实填写在《绩效情况登记表》上,由处(室)站审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半年初评。每半年由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述职,根据个人绩效情况,确定半年绩效考评结果等次。
年终总评。结合年度考核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进行。由单位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绩效考评等次意见,交党组审定。
(三)公示。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公示结束后履行报批手续。
(四)确定考核对象等次,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总分100分,由四部分组成。
(一)岗位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完成情况占50分;
(二)领导评估情况占20分;
(三)群众测评情况占20分;
(四)平时督查抽查情况占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89-70分)、一般(69-60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被效能告诫的,绩效考核结果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一)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奖金。
(二)绩效考核被定为“一般”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下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推荐人选。绩效考核当年被定为“差”等次的,按照市政府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其岗位(职务)作相应调整,实行离岗培训。
(三)绩效考核的结果是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从绩效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差”等次的人员,年度考核原则上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实行复核申诉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对绩效考核等次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站,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