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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猪行业协会章程
2006-07-17 15:20:10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石家庄市养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本协会英文译名为:Shijiazhuang   Pi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P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石家庄市辖区内养猪企业、肉食加工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养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的业务指导和石家庄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养猪产业发展的规划、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全市养猪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利用交易会、研讨会、联谊会等形式,密切会员关系,推动会员之间的联合与协作。
  (三)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行业内的技术、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养猪产业的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全市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五)搞好养猪产业全程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合作和交流,促进产需衔接、平衡,推进养猪产业快速发展。
  (六)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七)承担政府部门及会员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且能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取得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二)有现代养猪配套设施和防疫设施,年出栏商品猪500头以上,有现代养猪意识的商品猪场;
  (三)具有冷却肉加工设施和条件,达到国家绿色或省级以上无公害生猪屠宰生产标准的生猪屠宰厂;
  (四)达到国家绿色或省级以上无公害标准的猪肉食品加工企业;
  (五)其他与养猪产业相关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本协会同时接受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的业务、组织、财务等工作有讨论、建议、表决、批评、监督和质询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协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按照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约定的其他费用;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如实反映情况,积极为本协会工作出谋划策;
  (八)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不遵守本协会章程,或不执行本协会决议,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其它损害本协会的行为者, 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工作的方针、计划、任务;
  (六)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审查并经石家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养猪产业发展中一些重大问题,难点、热点及急待解决的问题,随时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协商,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寻求各级政府的支持。
  (十一)代表协会与市外行业协会或相应团体社交往来。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石家庄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发起单位投入的开办费;
  (二)会费;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
  (四)主管部门和行政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所交会费,以及国家或社会资助、捐赠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但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各生产、经营环节的风险性补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执行《民间非赢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石家庄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审查同意,并报石家庄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石家庄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石家庄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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