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牧水产局、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下达《河北省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
通知
冀牧渔(管)字[1992]第110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
各地、市水产主管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和河北省畜牧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下达的《河北省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和使用办法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河北省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北省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河北省畜牧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下达的《河北省渔业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的内陆渔业水域,从事采捕水生动植物作业的,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事养殖、种植作业的征收渔业资源保护费。
在内陆水域从事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三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前三年平均总产值3—4%的比例计征。
第四条 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一、持捕捞许可证的非机动渔船,每只每年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50—600元,机动渔船每马力征收20—50元。
二、不用船只捕捞作业的大型网具,每套每年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200—600元;小型网具、零散作业的每套每年征收50—200元。
三、持专项捕捞许可证作业和外来捕捞作业的,征收标准高于普通捕捞许可证和当地作业的50%到100%。特殊情况可协商适当提高。
四、湖淀、水库、河流、淖泊等从事养殖、种植业的,按使用面积每年每亩征收资源保护费0.50—2.00元。
五、从事网箱养殖的每平方米每年征收资源保护费0.50—2.00元。
六、从事围网、围提养殖的,每年每亩征收资源保护费1.00—8.00元。
七、从事池溏养殖的,每年每亩征收资源保护费0.50—8.00元。
八、从事水产品收购的,按收购水产品核定价值的1—2%计征。
第五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荒芜满一年的,按同等水面当年总产值的10%收取荒芜费。
第六条 各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和方法,其具体标准和方法要由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共同会签后执行。
第七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所辖水域的渔政部门征收,没有设渔政机构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部门,在发放、审核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水产品收购证时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并在证件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对应缴而逾期未交的单位和个人,每月加收10%的滞纳金或按无证处理。
第九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每年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10%上交省渔政处,20%上交地(市)渔政部门,其余70%由县以下使用。
对采捕作业所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50%用于渔业资源增殖,50%用于渔业资源保护。
第十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渔业资源增殖费:
1.购置增殖放流苗种和苗种生产的所需费用。
2.为增殖资源提供科研经费补助。
3.用于保护渔业资源调整作业所需费用的补助。
4.营救濒临绝迹的优良品种所需经费。
二、渔业资源保护费:
1.用于改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的经费补助。
2.用于临时招用的渔政人员工资补贴和奖励渔业增殖保护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是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和渔业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外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应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渔政、物价、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