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概况  政务公开 法制园地 科技园地 畜牧之窗 兽医之窗 饲料之窗 渔业之窗  动检之窗 畜产品质量安全 学会协会  便民服务 
 
首页便民服务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之五(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005-01-14 10:50:19
关键字:span style font 0cm 宋体 mso-bidi-font-size font-size font-family
摘 要: size=4>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之五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依据:


《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符合省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苗种生产场规划、布局;


2、具有一定规模, 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当家品种2-3个;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人员3个以上;


5、三室健全(化验、档案、产品检测室);


6、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四、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资格验收申请表;


3、现状图、规划图;


4、技术及获奖情况;


5、职工明细表。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


                                            申请表下载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53号 邮政编码:050000
电话:0311-87024030 传真:0311-87024030
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