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依据:
《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符合省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苗种生产场规划、布局;
2、具有一定规模, 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当家品种2-3个;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人员3个以上;
5、三室健全(化验、档案、产品检测室);
6、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四、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资格验收申请表;
3、现状图、规划图;
4、技术及获奖情况;
5、职工明细表。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