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场所工程选址和设计审查
二、许可依据: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工程设计中与动物防疫有关的部分,应当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工程竣工时,应当通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员参加验收。”。
三、许可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三)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2、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四)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设有检疫室;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五)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六)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八)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四、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平面布局图;
3、地址位置图。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