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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之三(检疫审批)
2005-01-14 1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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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宋体;mso-char-indent-size: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检疫审批


二、许可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36条:“ 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进种畜禽,应当到引入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引进的种畜禽应当符合畜禽品种标准,并附有完整的种畜禽系谱、生产性能记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三、许可条件:


1、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4、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5、引进的种畜禽应当符合畜禽品种标准,并附有完整的种畜禽系谱、生产性能记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6、托运的种畜禽持有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发放的种畜禽调拨专用运输单。


四、需提交的资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3、引进的种畜禽完整的种畜禽系谱、生产性能记录;


4、种畜禽调拨专用运输单。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53号 邮政编码:050000
电话:0311-87024030 传真:0311-8702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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