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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之六(动物诊疗许可证)
2005-01-14 10: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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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class=MsoNormal9.0pt">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许可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1、配备一名以上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设置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动物诊疗机构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3、具备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动物诊疗设施和必需的兽药;


4、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为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


四、需提交的资料:


1、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书面申请(样式见附页);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3、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动物诊疗机构技术人员证件:技术人员有职称的提供职称复印件;技术人员无职称的提供专业学历证明和从业时间证明,从业时间证明由其所从事动物治疗的单位出具,加盖公章;


5、动物诊疗机构房屋证明,自有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


6、动物诊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人员出具县级以上卫生机构出具的人畜共患病健康证明;


7、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

                      下载:申请书样本 申请表样式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53号 邮政编码: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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