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1、配备一名以上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技术人员;一名具有兽医或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质量负责人。
2、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仓库,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3、必备的设施:办公经营场所应明亮、整洁、卫生,配备办公桌椅、营业用货架、柜台。仓库要求地面硬化,墙壁粉刷,顶棚平整、不漏水,门窗结构严密;配备兽药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隔离设施;具有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设备。
4、拟办兽药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兽药管理条例》第56、57条规定的情形。
5、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该规范农业部正在制定中,目前,不对该项进行审查,该办法出台后,请申请人、被许可人按照该规范的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四、需提交的资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拟办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质量负责人、兽医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的证明文件。
4、经营场所及仓库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兽药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当制作营业场所、库房方位图。
6、拟办经营企业主要仪器设备、仓储设施目录和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
(1)质量目标及质量承诺;
(2)人员岗位职责、职权及相互关系;
(3)兽药质量验收程序;
(4)兽药陈列、储存养护程序;
(5)兽药出库查验程序。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30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