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许可依据:
《渔业法》第23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三、许可条件:
1、属于库区移民,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与措施。
2、作业类型、作业范围、作业时限、主要捕捞品种、网具数量、规格符合要求。
3、按规定缴纳渔业增值保护费。
四、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表、船舶检验合格证(机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物价局1998第1号令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收费标准按省畜牧水产局、物价局、财政厅《河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2、3、4条的规定收取。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