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动物健康合格证
二、许可依据: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畜主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检测,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健康合格证,每半年申请进行一次动物疫病检测。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的种用、乳用动物不得作为种用、乳用。”
三、许可条件:
(一)饲养场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动物防疫档案》填写必须真实、规范。
(三)所有应检测的病种必须经检测合格。
1.奶牛、种公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种公猪:猪瘟、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伪狂犬病、萎缩性鼻炎;
3.种公羊:蓝舌病、布鲁氏菌病。
四、需提交的资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
2、《防疫档案》。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