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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之九(动物健康合格证)
2005-01-14 1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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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style="FONT-SIZE:0cm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动物健康合格证


二、许可依据: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畜主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检测,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健康合格证,每半年申请进行一次动物疫病检测。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的种用、乳用动物不得作为种用、乳用。”


三、许可条件:


(一)饲养场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动物防疫档案》填写必须真实、规范。


(三)所有应检测的病种必须经检测合格。


1.奶牛、种公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种公猪:猪瘟、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伪狂犬病、萎缩性鼻炎;


3.种公羊:蓝舌病、布鲁氏菌病。


四、需提交的资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


2、《防疫档案》。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53号 邮政编码:050000
电话:0311-87024030 传真:0311-8702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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